将城投债券规范发展成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政债(4)

时间:2025-07-12

实践证明,城投债由城市融资平台公司发债融资,企业化运营,对推动城市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城投债券沿着企业债券渠道发行和交易,利用既有市场资源和专业机构,构成了债券市场独特的债券品种,拓展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实现了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市政债券。

资主体的多元化,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市政债券。

三、将城投债券进一步规范发展为市政债券

对待城投债券的未来,应该按照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继续予以规范、完善与发展。正视现实,就是承认城投债券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规范运作,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发债主体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完善相关制度;防范风险,就是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连带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一)坚持整合政府资源、市场化运营并融资的基本思路

我国政府拥有国有企业、土地、矿产资源等国有资产的处置权,政府通过赋予所属机构规划服务、土地拆迁整理、片区整体开发、收费等方面的受益权或优先权,可以使其具备整合城市资源、进行市场化、企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融资的权利和功能。因此,我国市政债券发展完全可以走以政府所属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为发债主体的思路,以企业信用为主、政府信用为辅进行市场融资。在衡量发债信用时,主要看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看偿债措施的可靠性,兼顾地方经济发展趋势和潜力进行分析。规范城投债券,关键是将城投公司实体化,坚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不是用于一般性政府支出。

(二)坚持规范运作、完善公司与政府的契约关系

由于城投公司大都承担政府外包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其收入来源或偿债安排,一般都有财政的支撑。除了城投公司自身资产结构所蕴含的运营风险外,城投公司赖以运营的政策支撑条件、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财政履约能力等,都与城投债券的信用等级有一定关系。城投债券的信息披露,相应也更加复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及构成、未来预测、偿债基金安排、财政负债情况等,都应该成为披露内容,以便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了解。

城投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城投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调用。城投公司的重大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保证维持甚至优于原来的信用等级,还要征得债权人大会、担保人的同意。城投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和利润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并逐步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城投公司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必须完善与政府的契约关系,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其中,征地拆迁、土地整理、储备、质押、项目BT协议、收费许可等涉及政府制度安排的环节必须规范、透明、可控。

(三)防范城投债券所连带的财政风险

为了控制城投债券导致的政府债务风险,应该在合理确定政府性债务统计口径基础上,提出一套用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于已经超出债务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加强偿债力度,控制新的政府性举债行为,使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尽快回到债务风险控制标准以内。对于那些具有较好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质量、其项目运营收益能够承担债务融资还本付息责任、无须地方政府进行信用支持的投融资平台,应允许其按照市场原则融资;对于那些承担基础设施项目或市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责的投融资平台,其收益不足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需要地方政府以信用支持和还本付息支持的,必须将城投公司的财务条件与地方政府的债务水平结合起来考虑,并将城投公司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的口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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