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

发布时间:2021-06-11

墙大门建设完毕,具备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3)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库、垃圾桶、垃圾转运站、公告栏可投入使用;

(4)供水、供电、供热、供冷、供气、电梯、通讯、有线电视、消防、邮政等设施能保证供应或正常使用。

4、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5、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竣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6、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 7、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8、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9、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0、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11、审批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 12、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甲方有权与乙方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3、具备法定条件时,与业主代表共同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14、其他特别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在 之前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工程质量及共用设施设备上存在的以下遗留问题: (1) (2) (N)

鉴于上述问题客观上加大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的难度,增加了乙方物业管理的费用支出,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对乙方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和服务质量提供相应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3、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6、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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