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3)

时间:2025-04-23

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由某一位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专门指导。助教承担课程理论教学必须经过助课,如跟班听课,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教学任务,并通过教研室组织考核效果良好者才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做好研究生教学实习和兼任助教的管理工作。应指派专人按照教学要求,对安排教学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对受聘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研究生兼任助教,必须按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要注重对教师的基本职责、师德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在教师的教学方面,主要考核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十四条 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认真书写教案;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至少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讲稿;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针对课程内容对象制定出教学周历并交教研室审定。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教学工作之余,教师要坚持学习性听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每学年应对每位主讲教师和助教,进行一轮教学质量调查,对不满意率高于60%的教师,经督学或专家调查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担任课程主讲资格,经培训并由同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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