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14)

时间:2025-05-02

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正教授任职期间应系统地讲授1门2学分及以上的本科课程,并讲授3门次以上,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2/3。

第六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老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和教授职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建立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学校党政一把手和主管教学的领导每学年须随堂听课10次以上,其他校级领导每学年5次以上;学院党政一把手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须随堂听课10次以上,主管教学的学院、教务处各级干部每学年至少应听课10次以上。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适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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