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验资报告格式(共7篇)(12)

时间:2026-01-18

债转股验资报告格式(共7篇)

四、思考与探索

通过开展债权转股权验资业务的开展,实践中还有争议需要进一步探索:

1、对债权的专项审计,我们认为这是为验资提供依据的审计,应该采用详查的方法,也就是每笔债权的发生情况,都要取得相关证据。至于债权方提取的坏账准备,这只是债权方单方面的会计行为,审计时没有必须纠缠坏账准备的计提问题。审计报告必须交待清楚债权的金额、债权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期时间,这是难点之一;

2、评估是债权转股权验资的重要环节。把企业整体资产之中的债权单独评估,难度确实不小,实务上很难确认债权在整体资产所发挥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按审计确认的债权余额,减去适当的坏账准备是可行之法。之于具体如何应用,又是留给评估师的一大难题。

3、有了专项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并非万事无忧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原则要求,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如有些债权发生年代久远,有些已经无法查实债权发生的 真相,有些债权存在争议,这些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和评估的基础上,以职业谨慎的态度慎之又慎地进行确认,我们认为发生时间超过一定年限(如三年)或发生债权的真相无法确认的,注册会计师应该审慎承接该类业务。

作者单位: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张国兴

篇六:债转股问题总结及财务处理

债转股问题总结及财务处理--作者:李利威

一、债转股概念

工商局《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债转股属于增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因此,实践中上市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完成债转股尚需拭目以待。

3、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债的形成原因是五彩缤纷的,例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等均可形成债权。因为《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因此,此次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①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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