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4)
发布时间:2021-06-09
发布时间:2021-06-09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经营者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明确优惠促销期限,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
经营者宣传广告中标示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应当在发布宣传广告的同一媒体上相同版面予以更正,更正之前应当履行原宣传的价格承诺,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
经营者自行印制的用于销售现场发送或者向会员投递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可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予以更正,但应当在宣传广告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如实提供降价或者促销前的交易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本规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和范围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可作出补充规定。
销售鲜活商品、现场制作食品、处理商品等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