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2)
发布时间:2021-06-09
发布时间:2021-06-09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标示价格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明示。
除有国家明确规定外,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
第七条
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示价格,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吊牌标示价格作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商品外包装或者吊牌上印有价格的,经营者可以保留,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
经营者因前款原因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