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9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月4日印发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

前款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价格条件、付款期限等因素。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

经营者对会员分级或者分类型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办卡(证)前书面告知消费者,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如果实行具体的价格水平优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示。

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地点事先公示办理会员卡(证)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不得设定办理卡(证)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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