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通(2)

时间:2025-07-08

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 23号)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臵于公文首页红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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