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办法(2)

时间:2026-01-17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指的是在集团公司以外的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报道或载入内部参考资料的消息、通讯、评论等文章、图像和音像。

第五条 积极做好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尊重记者的采访权,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切实做到热情、礼貌、周到,为记者采访创造良好条件。介绍情况要慎重、准确,并注意商业保密。如涉及到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的采访,不宜宣传的,应当有礼貌谢绝。对新闻媒体的非正面采访,要热情接待,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并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汇报。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由各级党委宣传部及新闻(分)中心负责接待安排,落实采访事宜,相关部门配合接受采访。党委宣传部应向采访记者发放采访许可证,记者持许可证到基层单位进行采访,采访内容不得超越许可范围。采访单项工作的,由被采访的相关单位做好接待和食宿安排;采访集团公司全面工作的,由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接待,并做好食宿安排。

第六条 集团公司以外新闻媒体记者前来采访,集团党委宣传部要查验其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是记者采访唯一合法证件,如没有持记者证,可拒绝安排采访。

第七条 外来新闻媒体记者要求采访集团领导的,由集团党委宣传部协调承办。拟对外刊发、播出的新闻作品,要征求被采访领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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