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

时间:2026-01-17

(三)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四)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

(五)行政处分;

(六)暂停执法活动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事处机关及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行政机关有依法赔偿的义务,赔偿费用、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及赔偿的时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机关负责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办事处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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