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4)
时间: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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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失误的;
(三)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能主动、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予从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
(二)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因索贿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汇报事实严重失实,导致办事处机关或相关负责人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因办事处机关或相关负责人的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违法的,由办事处机关或相关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 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对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本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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