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

时间:2026-01-17

第九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有下列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不依法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职责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拒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事处安全生产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执法过错行为轻微的;

(二)因对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执

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4.9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1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