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8)

时间:2026-01-21

消防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全面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消防十项标准,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

二、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奖励单位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的人员(包括外籍船员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严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五、对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港口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撤消其监督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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