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7)

时间:2026-01-21

消防管理

九、对辖区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起火原因的调查。在港船舶火灾的调查,要吸收船方、港监、船检等部门参加,联合进行调查,作出火因技术鉴定,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辖区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

十二、负责对消防器材、设备等的规格、性能进行检查;

十三、负责考查评定、奖励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责任者。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对管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对管区内建筑施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四、协助管区内消防重点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方案;

五、对管区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六、指导管区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

七、对管区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等,进行检查;

八、对管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措施;

九、参加管区内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监督任务,必须着制式警服,佩戴消防监督臂章,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十二条 各港区派出所应设专职防火民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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