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4)

时间:2026-01-21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全面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可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三、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经常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七、领导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负责消防奖惩事宜。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补充更新,使之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铁路机车、车厢不准甩放在消防通道上。

基建维修、电力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专用消防车、船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第三章 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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