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保办发24号企业并轨(4)

时间:2026-01-16

法发

国有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经营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不包括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国家专项政策规定的企业。对于上年度未改制仍为国有企业身份的关停企业,因其已无法持续经营,没有决算可以反映其经营盈亏和现金流量情况,可视为国有困难企业。

四、关于并轨人员失业保险接续问题

(一)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已经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将其在原单位的累计足额缴费年限、欠费年限予以记实,并按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对实现正规就业的并轨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并再次失业时,应将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对实现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在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期间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再次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准确掌握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和状况,严格控制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转失业人数,防止失业人数大幅攀升,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和省确定的范围内。各级失业保险机构要对出具失业证明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不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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