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保办发24号企业并轨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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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
黑社保办发[2004]24号
各市、地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省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并轨相关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有关并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处理意见,请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并轨范围和对象问题
并轨范围和对象必须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的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并轨范围和对象。严禁将企业在岗职工、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用国有资产安置的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并轨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集体身份的混岗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标准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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