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保办发24号企业并轨(3)

时间:2026-01-16

法发

全部工资总额系指由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和本企业实际支付离岗人员的生活费之和;离岗人员的生活费系指包括实际发给本人的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离岗人员无生活费的,按零工资计入企业全部工资总额。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系指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内退职工、离岗人员等在册职工的平均人数。即:全部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初全部职工人数+年末全部职工人数)/2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企业实际支付其本人工资总额的平均数。工资总额构成按黑劳社发[2004]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的确定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在岗工作年限的界定,必须严格按黑劳社发[2004]51号《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规定执行。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企业工作年限。

三、关于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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