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消毒规范

时间:2026-01-15

现场消毒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1总则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发生传染病流行后在传染病疫源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场所针对流行的传染病进行的消毒。

1.1概念与术语

1.1.1疫源地消毒 disinfection of epidemic focus

对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对防治、研究传染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能受到污染的场所应按疫源地进行消毒。

1.1.2随时消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

有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

1.1.3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1.1.4预防性消毒preventive disinfection

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这种消毒不宜过泛使用,人口流动频繁的场所如公共汽车、飞机、火车、客船、各种公共场所通过此类消毒很难达到预防作用。

1.1.5消毒作用水平

(1)灭菌:可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灭菌保证水平的方法。属于此类的方法有:热力灭菌、电离辐射灭菌、微波灭菌、等离子体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以及用甲醛、戊二醛、环氧乙烷、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消毒剂进行灭菌的方法。

(2)高水平消毒法:可以杀灭各种微生物,对细菌芽孢杀灭达到消毒效果的方法。这类消毒方法应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结核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属于此类的方法有:热力、电力辐射、微波和紫外线等以及用含氯、二氧化氯、过氧乙酸、过氧化氢、含溴消毒剂、臭氧、二溴海因等甲基乙内酰脲类化合物和一些复配的消毒剂等消毒因子进行消毒的方法。

(3)中水平消毒法:是可以杀灭和去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方法,包括超声波、碘类消毒剂(碘伏、碘酊等)、醇类、醇类和氯已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包括双链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方、酚类等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方法。

(4)低水平消毒法:只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剂和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如单链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如氯己定、植物类消毒剂和汞、银、铜等金属离子消毒剂等进行消毒的方法。

1.1.6微生物对消毒因子的敏感性

微生物对消毒因子的敏感性从高到低的顺序为:

(1)亲脂病毒(有脂质膜的病毒),例如乙型肝炎病毒、流感病毒等。

(2)细菌繁殖体。

(3)真菌。

(4)亲水病毒(没有脂质包膜的病毒),例如甲型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5)分枝杆菌,例如结核分枝杆菌、龟分枝杆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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