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之防范及应对策略(7)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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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都超出上述规定加班时间,究其原因有二:

其一、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其二、员工为了多拿工资而主动要求加班。

然而,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越来越多,有员工以加班时间过长而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有企业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遭到投诉的,搞得企业十分被动。那么如何解决这以问题呢?

首先,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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