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5)

时间:2025-07-12

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2011-01-2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事项

1、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对《草案修正稿》确定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2、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1年1月27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3、公司就授予股票期权,还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实施。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决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就授予股票期权,还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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