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3)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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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2011-01-28
3、根据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决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事项。 5、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事项,公司均已经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批准,可以实施。董事会已经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1、根据2011年1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符合下列情况: (1) 为交易日;
(2) 不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3) 不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 不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5) 不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