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4)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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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2011-01-28
三、 授予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满足《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股票期权获授条件:
(1)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为公司2010年1-6月财务报表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100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为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1005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2011年1月27日前的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未发现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事发生。
2、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满足《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股票期权获授条件:
(1)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5) 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含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6) 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