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9)

发布时间:2021-06-08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谁拥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谁就很可能胜诉。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证明力。对此,《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本人探讨证据的证明力,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要确认证明的标准,然后是如何审查证据,最后是如何处理证明力不够强的补强证据的使用。



一、证明标准:从原来的“事实清楚”到现在的“优势证明”。

如何确定民事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85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说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说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证明标准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首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这必然要求查明犯罪事实,因为定罪量刑对这些的要求很高,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不枉不纵”,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则主要是解决纠纷,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不过分追求事实清楚,有时候,这甚至是当事人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而极力避免的;其次,过分追求证据确实充分,许多情况下反倒起了“挑讼”的作用,第三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主体的举证能力看,其差距可谓“天壤之别”,所以民事诉讼中不应采用刑事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颁布后,证明的标准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高院的《规定》73条这样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一规定已经宣布了民事案件的
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明标准”。尽管司法解释本身有些越权的嫌疑,与《民事诉讼法》有冲突。

本人认为:确立优势证明标准则是符合民事诉讼规律的,也是顺应民事证明标准一体化潮流的一种选择。根据目前的现状,要最终确立优势证明标准,还须从两个方面努力:一即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关于民事诉讼要“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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