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8)

发布时间:2021-06-08

证据。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张某某死亡,起诉书将张某某的供述作为证言使用并由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

对于张某某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公诉人和律师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律师首先提出,由于张某某已经死亡,无法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人答辩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已经死亡的证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进一步提出,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死亡的证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人进一步答辩认为,张某某的证言都是侦查人员依据法定程序获取的,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律师归纳质证意见,指出张某某的证言已经与多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由于已经死亡,他无法出庭解释这些矛盾,无法接受质证,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公诉人没有进一步答辩。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证人其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并不在于证人能否出庭接受质证,也不在于其证言是否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的,关键在于其证言是否能够得到查证属实。因此,在质证中,律师在三轮质证中,逐步把质证意见引向了问题的关键,即张某某的证言经查证不属实,也不可能再出庭作出新的证言,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质证问题是庭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刑辩律师一定要下苦功夫,掌握这一基本功,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自己的质证技巧日臻成熟,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纳(2009-0
4-23 12:09:26)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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