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7)

发布时间:2021-06-08

为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的经销商,在销售清华同方的产品时,其价格肯定应当高于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的价格,这才符合商业经营赢利性的规律。但在本案中,作为博纳英力公司总经理的安某,在其作出的说明中,却证明其公司销售的同种类、同型号的设备的价格,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其公司进货商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的价格。其中,通用微机实验系统,清华同方公司股份公司价格2360元,而博纳英力公司销售价格却低至1580元,相差780元,60套的总差价就是46800元;微机实验培训系统清华同方股份公司价格1580元,博纳英力公司价格1410元,差价170元,40套总差价6800元;硬盘保护装置清华同方股份公司价格240元,博纳英力公司价格60元,差价180元,40套总差价7200元。

因此,安某作出的这份说明其内容不真实。

在对安某证言质证的过程中,律师注意到了这份证言是完全凭借记忆作出的,这不符合证人证言这类证据的一般规律,已经使证言的真实性受到了巨大的质疑;另外,在与其他证据对照时,依据安某的证言,出现了销售价格远远低于进货价格的矛盾,这对以销售为日常经营的公司来说是不可能的,更证明了安某证言的不真实性。结合证据种类的特点和具体证据的内容,律师作出了有针对性、符合认识规律的质证意见。



七、结合示证方式质证。



目前,辩护律师能否在庭审前看到公诉人所有的证据材料,还取决于公诉人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数量。如果公诉人移送了全部证据材料,在庭审前,律师可以看到全部证据材料,可以认真分析这些证据,作好质证的充分准备;如果公诉人只是移送部分证据,律师对公诉人没有移送的证据就无法提前分析,只能在庭审中即时质证。

在出示证据时,有的公诉人总结证据内容,不宣读证据的全文。这种情况下,律师要注意公诉人总结是否准确、全面。如果公诉人总结不够全面准确,律师应当在质证前指出来,有必要时,应当请求公诉人宣读。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很关键,律师可以在质证前宣读,然后发表质证意见。质证时,要有的放矢,律师在放“矢”前,要让公诉人把“的”亮出来。



八、结合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
的一项特征,所以,证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质证的重要内容。

在办理任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我们担任任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注意到了张某某证言是公诉人反复出示的证据。张某某本来是一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参与多起犯罪事实,因此,其供述是多起犯罪事实中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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