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权属规定的(3)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对婚姻法司解三有关房产权属规定的研究
组成部分,房屋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有人提出房屋乃财产、隐私和社会保障之和。随着工业革命以来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人们对房屋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人类同期的社会生产力有限,继而房屋供应的缺口依然存在,因此房屋的价格上涨无法避免。尤其是现代房地产因其价值高、增值快而对婚姻家庭影响巨大。由此,房产权属问题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尤其在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中更是一个焦点问题。
此次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十九个条文,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解释。笔者着眼其中有关房产权属的规定,探究其合理性。
二、法制史(着眼罗马法)视角的论证
对人类影响至深的罗马法中的家庭法部分就对婚姻关系中的重要一部分财产“嫁资”有很明确的规定。“嫁资”同中国传统婚嫁时的“嫁妆”一样,古罗马时期妇女出嫁时也要带一笔财产或者新的资产,是丈夫合法地娶得妻子,妻子为维持婚姻生活而转交给他的财产。只是转交,而非转让,这一目的决定了嫁资的性质,使嫁资对于丈夫来说不具有得利的特点,而被归入有偿之列。但妇女的财产一旦给付都是不可索回的,后来当离婚变得频繁且不再像早期那样被习惯所承认的原因加以正当化时,遭休弃的妻子所蒙受的损失和丈夫的得利似乎也成了正当的。“嫁资”这一习俗所引发出的问题,引导着人们去设法解决这一类问题。
因此,人们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达成个人形式的私人协议,保证在离婚的情况下归还嫁资,这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要约叫做“要式口约之诉”。其后,出现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