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研究(7)

发布时间:2021-06-08

(1)强制戒毒。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第一次提出了“强制戒除”,即强制戒毒。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强制戒毒办法》,目的是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强制戒毒办法》明确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制定了《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办法》从方方面面形成了了关于强制戒毒的一系列制度,从收容、入所、戒毒、管理、教育、生活、生卫、奖惩、出所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

(2)劳教戒毒。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正式提出建立劳教戒毒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司法部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基础上, 2003年5月20日制定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对劳动教养戒毒工作专门进行了明确规定。

2、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工合作,有效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应当分别由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实施,公安机关负责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禁毒法将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在重构我国戒毒体系上最为重大的举措。原戒毒体系中的强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经过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基本上都要再进人劳教戒毒阶段。在禁毒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革。但是,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据此,禁毒法做出了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并且留下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的悬念。[9] 禁毒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个:一是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戒毒资源;二是纠正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重惩罚、轻戒毒”以及离开隔离环境后的复吸率极高等弊端,提高戒毒效果。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设计与运作必须有利于实现上述两个立法目的。[10]

强制隔离戒毒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工实施,主要基于如下两个理由:(1)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合理分工。公安机关是强势部门,如果不负责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既能够谨慎地决定是否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又可以有效地斩除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利益链条,从而避免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诟病。(2)从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劳教戒毒具有收容期限、管教经验、人才素质等多方面都具明显优势: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人员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和心理脱瘾两个阶段,国际上公认为3年左右,因此劳教戒毒更适合吸毒人员的脱毒和康复近年来,全国劳教机关将劳教戒毒过程分为脱毒期、康复期、适应期、考察期四个时期,形成了劳教戒毒基本模式,为戒毒工作长远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此,从遵循戒毒工作客观规律、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实际出发,建议立足劳教戒毒工作,利用劳教戒毒机关的优势资源,将现有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资源并入劳教戒毒,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实现强制性戒毒资源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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