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

发布时间:2021-06-08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人为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本保荐机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发行人前身吴江市新达电扶梯成套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

11月3日,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当日颁发了注册号为“吴工商司字第

1037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吴江市审计事务所于1997年11月3日为吴江市新达电扶梯成套配件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吴审所验(1997)字第717号”《验资报告》。

(3)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工商变更的相关会议决议,变更后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

(4)2007年10月22日,发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设立,

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002116638)。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自其前身

吴江市新达电扶梯成套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

超过3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发行人设立前,根据江苏天衡2007年10月16日出具的“天衡审字

(2007)913号”《审计报告》验证,原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净资

产为153,128,590.25元。

(2)根据江苏天衡2007年10月20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07)89号”《验

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153,128,590.25

元,其中100,000,000元计入股本,剩余53,128,590.25元计入资本公积,发起人

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经过以上查证及发行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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