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6)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匪是唯一的办法也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此时有人会反问:吴某为什么不报警?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之中,当警察来的时候,劫匪早就逃之夭夭了,吴某的财产权又该如何保障呢?况且正当防卫是公民同罪犯作斗争的权利,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吴某用自己的小轿车追击劫匪是正义的勇敢的行为。选择小轿车作为防卫工具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
以上我们对防卫工具的选择作了解释,下面对吴某防卫工具的使用强度进行说明。防卫强度应当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把强度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以及能否把强度控制在这种范围之内。具体到本案,从吴某追匪的全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吴某始终在控制其防卫强度,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吴某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制止不法侵害,夺回财物所必须的。下面有几组数据辩护人想解释一下:1、500米,这是吴某追击劫匪的全过程,距离很短;100km/h,这是吴某追击刘某的最大车速,从遭到袭击到追上劫匪,简单计算不到二十秒,时间非常短,机会稍纵即逝。吴某之所以把车开这么快,是因为劫匪已经驾车加速逃跑,吴某的追击只是人的一种本能,此时的吴某头部刚刚遭受暴徒袭击,精神恍惚,惊慌失措,精神处于极度紧张和激愤状态,全部精力都集中在追击劫匪身上,此时他只有一个信念,加速追击夺回财物,此时的行为只是吴某下意识做出的,这种方式是取回财物所必须的。2、60-80厘米,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