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2)

发布时间:2021-06-08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黄海市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摩托车

摔上人行道前20米中,摩托车车轮印与并行的宝来轿车车轮印垂直间距在60-80厘米之间,摔出前3米内最近垂直间距为60厘米。路沿高20厘米。

2、 黄海市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小榔头、破碎的车窗玻璃、

自首的窦某上交的女士的包及事故摩托车与人行道路边石的摩擦痕迹证实:吴某遭受抢劫的事实经过和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原因。

3、 自首的窦某上交的物证女式包内彩票、到期借据及100

元现金证明吴某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 黄海市公安机关XX年XX月XX日XX公刑技法检字

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刘某是由于颈椎与外物撞击折断而死亡。

5、 XX人民医院做出的吴某伤情鉴定证实:吴某头部遭受

外力撞击而导致轻微脑震荡

6、 辩护律师新收集的一份调查笔录:吴某辩称其在驾车追

击时没有看见摩托车后座上的窦某携带其女式包跳车逃走。

7、 自首的刘某所做证言与吴某的供述与以上事实能相互印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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