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吴某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书,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吴某辩护。
开庭之前,我们审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吴某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并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差核实,我们已经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地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具体实施和理由如下:
一、 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早六时许,吴某从其居民楼下车库中将宝来轿车驶出,事先等候的刘某与其同伙窦某突然驾驶一辆摩托车驶至吴某车前挡住其去路。窦某用小榔头将吴某车窗玻璃敲碎后欲劫取吴某放在方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女式包,见吴某抓住女式包不放后,刘某进而猛烈撕扯吴某头发并往方向盘上猛撞 ,迫其放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走。吴某见状立即发动汽车沿小区外东西向大街追赶,直行约150米后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并行,此时吴某向右打方向盘并逐步迫使劫匪靠近人行道路边石行驶,但劫匪仍驾车高速前行,并在并行至A5-N287号路灯杆约18米处时,因为摩托车后轮内侧面与路边石发生摩擦而使摩托车摔上人行道,使刘某因撞击梧桐树而导致颈椎折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