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修改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8)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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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 (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九)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和特种设备数量,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ρ≤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ρ≤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注
注
ρ= /
ρ—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