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修改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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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