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修改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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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表l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