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修改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4)

发布时间:2021-06-0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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