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经与李成金、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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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成金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均有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施经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02年1月13日昆明西南木材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收据,欲证明施经原支付的装卸费是直接支付给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管理方,后市场管理方为了方便,才通知商户直接交给装卸工。
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且事故是发生在2008年,该证据无法证明对方所要证明的内容。
李成金质证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
本院认为,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而李成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仅反映了2002年1月13日昆明西南木材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收取费用的一种方式,而现在装卸费均由各商户直接支付给装卸工,对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二审确认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主张,审理本案涉及的焦点是:李成金与谁建立了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昆明西南木材产品交易市场是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从事木材、林产品(仓贮)批零交易。市场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并依法管理。施经是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