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经与李成金、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业主,租用该市场一道9号经营林木产品。李成金于2006年5月15日来到该市场管理委员会第十组担任装卸工,进场时,按照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交了200元押金,每月按时交纳120元卫生管理费,当时还交了一年的保险金120元,劳保费交了40元。交款后由该市场管理委员会发给工作服,李成金还必颁遵守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按照市场的操作方式,市场内的各商户需要装卸工时,是与市场管理委会联系后,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对装卸任务进行安排,然后由各商户将装卸费支付给市场管理委会,由管理委员会再支付给装卸工。但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了操作方便将装卸组长的电话告知商户,由商户直接和装卸组长联系,完成装卸任务后,直接将装卸费支付给装卸工。这不能否认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成金之间的雇佣关系,因为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整个市场内装卸工的装卸费进行调整,也证明了装卸小组是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西南木制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装卸工人是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的工人。所以,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装卸工之间具有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关系。李成金完成的是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指派的装卸任务,因此李成金与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的应是补充责任。2、李成金的经济损失计算错误。李成金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是医疗费却高达29150 .69元,而一审法院仅凭一张医院的医疗收费收据,就对该项费用予以认定,这明显有些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李成金的残疾赔偿金45984元,此项费用是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来计算的,但李成金是农村户口,按城镇人口的标准来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市场里的个体商户,租用市场里的一道九号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话动,上诉人与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李成金与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才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由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