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经与李成金、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2)

发布时间:2021-06-08

日16时许,被告施经因需要装卸园木,与第十组装卸组长商定装卸费用为人民币80元,原告李成金参与装卸园木。在卸货过程中,原告与同组工人邹远祥同杠一根园木,进入9号门市约2米处,原告不慎摔倒,所杠园木滑落打在其头部致伤。原告伤后经云南省急救中心送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其伤情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额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右额骨,颧骨骨折。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9级伤残,尚需后期治疗费5000元。原告伤后治疗用去医疗费29150.69元(其中被告施经借支垫付2000元),鉴定费1165元。2008年8月13日,原告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伤后医疗等费用人民币83619. 60元。该委于同年9月9日作出(2008)西劳仲字第16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其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4744 .69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施经答辩称,我与原告无雇佣关系,原告违规操作造成损害,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市场内从事装卸工作的装卸小组系自愿组成的松散的临时小组,负责市场内日常的装卸工作,服务的对象是市场内的商户,市场与装卸组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的用工约定,各个装卸组的组长由组员推选,组长和组员的劳务报酬是通过提供劳务,由接受劳务的市场内的商户按照装卸工所完成的工作量予以支付,市场并未向组长或者装卸工支付劳务报酬。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成金等人是受市场内一道9号商铺的实际经营者施经所雇,为其装卸园木,按常规,劳务报酬80元由商户在完成装卸工作后直接支付给装卸组长,再由组长平分给每个装卸工。由于原告在9号商铺内装卸园木时意外受伤,结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李成金与被告施经间已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其在雇佣活动中所遭受到的人身损害后果,依法应由雇主施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云南云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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