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8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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