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定)(4)

发布时间:2021-06-08

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城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县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县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县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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