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定)(7)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二十三条 县城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的,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二十四条 因交通或其他原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产生不良后果的;

2、违反廉政规定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

3、违反文明执法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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