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定)(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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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害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县城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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