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定)(8)

发布时间:2021-06-08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立即退还,恢复原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共绿地内私设商业摊点、服务网点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县城树木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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