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2《教育行政学》期末考试指导(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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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教育行政学》期末考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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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教育督导
1、“督政”与“督学”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从教育督导的对象,教育督导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督导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教育行政机构,简称督政。另一方面是督导学校,主要是中小学校简称督学。
督政与督学密切相关,督政离不开督学,督学是督政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的教育督导实践就是既督政又督学,并以督政为主,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督政即把督导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作为主要任务,这在世界其他国家是没有的,他们的教育督导工作主要是督学,产生这种特点的原因是:(1)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从教育行政和一般行政的关系上讲,属于从属关系,而非独立制。(2)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旨在简政放权,实现中央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向宏观调控的转换,建立基础教育地方化,由地方负责的管理体制。(3)国际上普遍将教育作为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砝码,开展督政工作正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实现教育的优先发展。在督政的同时,督学即督导学校的各项工作也不容忽视,特别是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督导制度的不断完善,督学也将成为一定历史发展时期我国教育督导工作任务的侧重点。
2、教育督导的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教育方针、政策为依据的原则。
(2)科学性原则。要求教育督导活动坚持从实际出发,实施求是的态度。
(3)民主性原则。这是就督导人员和被督导人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4)发挥集体功能的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在于提示集团努力的方向,引导被督导的集团向组织目标前进。
(5)合作性原则。就督导活动的方式而言的。其基础在于督导人员与被督导者的关系如何。
(6)促进性原则。就督导工作的出发点与结果而言,督导工作就是要对被督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个人产生促进作用。
第十章 教育法
1、我国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教育法律的制定任务还很繁重,目前需要制定的主要有教育经费法、成人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法、教育行政法等。
(2)教育法律实施细则出台滞后。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了五年零八个月后,《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才面世。
(3)教育法律本身的质量有待提高。主要是从立法技术上提高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
2、完善教育法制的对策
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要加强教育法规建设,也就是加强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实施的工作:
(1)要将成功的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借鉴成功的历史经验及利用科学的教育发展预测成果,提前立法,以引导和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3)从技术上提高教育法的质量,提高可操作性;(4)建立和完善教育法的实施措施和步骤,并使之制度化。
三、答题技巧
(一)简答题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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