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租赁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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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租赁
5) 若乙方在使用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过程中,对合
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予以赔偿或维修。
6) 乙方有权从甲方接收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用
于 ;
7)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
8) 乙方有权在对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没有任何影响
的前提下,添加生产、经营需要的设施、设备;
9) 乙方不得改变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附属土地的使
用性质,不得将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部分或整体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即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七、安全责任
1. 乙方应积极提供或保障安全生产、经营的作业条件(如提供安全生产工具)和
作业环境,安排有资质的专业人士值守安全设施、设备(如锅炉),对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添加的设施、设备,如锅炉、温室)积极进行合理的维护、保养、维修,等等,以确保安全生产、经营;
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
之时,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责任即转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确认,在租赁期限内及乙方继续占有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
设施、设备)时,乙方为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单位;
4. 甲乙双方确认,在租赁期限内及乙方继续占有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
设施、设备)时,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歇业、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如合同标的物发生火灾、合同标的物配套的锅炉爆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且均与甲方无关;
5. 甲乙双方确认,发生上述安全事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甲方由此支付给
第三方的罚款、罚金、补偿金、赔偿金等,甲方由此负担的诉讼费、仲裁费,甲方诉讼、仲裁发生的律师费,甲方处理善后事宜或解决争议发生的差旅费,等等),乙方应即时向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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