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规定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

发布时间:2021-06-08

法律知识规定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育龄中国公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流动人口,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户主,以及接受流动人口妇女分娩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机关)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主管本市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区、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无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禁止无计划生育。

第六条 (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期间,应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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