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时间:2025-03-14
时间:2025-03-14
仲裁员 回避制度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制度;问题;完善
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从诉讼正义的理念出发,仲裁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仲裁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仲裁过程的影响,实现仲裁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仲裁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