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3)
时间:2025-07-02
时间:2025-07-02
仲裁员 回避制度
2.申请回避的难度过大
在仲裁程序中,当仲裁庭组成后,仲裁机构都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似乎已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但是,当事人要真正行使这项权利却又十分困难。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十分复杂,仲裁机构虽然送达了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但对当事人来说,除由其选定的仲裁员外,其余的仲裁员仅是一纸名单,首先要把名单与具体的仲裁员对号人座,再对每位仲裁员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关系进行了解,才能确定仲裁员有无回避的法定情形。受时间和能力的限制,当事人往往不能用好申请回避权。
3.在保障仲裁公正的前提下,未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仲裁的效率性
分析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回避制度并未能很好地体现出仲裁的效率性: (l)对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条件未予区分。我国仲裁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不管是对自行选定的仲裁员,还是对他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当事人都有权在开庭前申请回避。而我们知道,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之一,就是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自己选定的仲裁员随意提请回避,则不能排除当事人滥用回避权,从而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目的的嫌疑。如一方当事人为拖延仲裁程序,可能会先选择一个在法律上存在回避情形的仲裁员,这样在开庭前就可以运用回避权,重新启动仲裁员选定程序。因此,从提高仲裁效率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仲裁员的申请回避情形予以区分。
(2)对仲裁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仲裁庭能否继续行使仲裁权利无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能否继续行使仲裁权利?我国仲裁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仲裁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仲裁委认为,仲裁法对此并无明确禁止,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这体现了仲裁制度对效率的追求,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被提请回避的仲裁员有权继续行使仲裁职权。这些仲裁委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在此种情况下有权继续履行仲裁职责。而大多数的仲裁委员在这个问题上语焉不详,实际上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了休庭的做法,即暂停了仲裁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是否需要回避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员